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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省暨合肥市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06 22:14:51 发布单位:省局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合食安办[2007]26号

各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皖食安协办〔2007〕14号)精神,为提高广大市民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促进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本着从实际出发,注重宣传质量,提高宣传效果,省、市将联合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宣传食品安全法规,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各负其责、企业对食品安全负第一责任、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最后一道防线的意识,努力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人人保障食品安全的氛围,创造一个“关注食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环境。

    二、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

    关注食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三、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时间

     9月3日至7日。

    四、主要宣传用语及制作悬挂负责部门

    (一)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食药监局、农委、工商、质监、卫生、商务、畜牧水产);

    (二)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食药监);

    (三)以人为本,确保食品安全(畜牧水产、农委);   

    (四)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工商、商务); 

    (五)掌握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安全素质(卫生、工商);    

    (六)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卫生、畜牧水产);    

    (七)食品安全,我们共同的责任( 质监);   

    (八)推行食品安全标准,提高食品保障水平(质监); 

    (九)食品安全关系你和我(商务);

    (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委)。 

    五、主要宣传内容    

    (一)进社区

    1、现场发放宣传资料。由农委、商务、质监、工商、卫生、畜牧水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自印发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科普知识问答、证照申办程序等内容的宣传资料。

    2、展示宣传展板。由农委、商务、质监、工商、卫生、畜牧水产、食品药品监管分别展示宣传展板。

    3、展示假冒伪劣食品实物。由质监、工商部门设置展示陈列台。

    4、现场解答群众咨询。由各单位负责。

    5、开展食品安全科普讲座。由农委、畜牧水产、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负责开设相关讲座。

    (二)进学校

    宣传周期间,由卫生、教育部门组织在校学生上一堂食品安全教育课(可播放录像)。

    (三)进农村

    宣传周期间,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动员食品专业学会、协会,开展志愿者活动,深入到乡村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四)集中销毁假冒伪劣食品

    相关部门要集中销毁一批假劣食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参加有关部门的活动。

    (五)悬挂标语和警示牌

    按照环节监管为主的原则,农委、畜牧水产、质监、工商、商务、卫生等部门要要求种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商场、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定点屠宰厂,大中型饭店等场所悬挂宣传标语、警示牌等。

    六、宣传方式

    主要采取集中宣传和分散宣传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宣传定于9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三里庵家乐福广场举行,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农委、卫生、工商、质监、商务、畜牧水产、蜀山区食安办等单位设立宣传咨询台,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维护消费者权益,展示监管成果,披露假冒伪劣食品,树立名牌产品形象。场地的联系、布置由蜀山区食安办负责。(主要是一个彩虹门、二个气球)分散宣传由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应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组织实施。

    七、活动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暨市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主要由市食安办承办,省食安协办指导。市食安办将统一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按照活动分工安排,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并结合本部门实际,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活动,确保收到宣传实效。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二)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单位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注重宣传导向,加强正面报道,注意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在活动期间组织食品安全专题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做好宣传活动总结上报工作。宣传周结束后,各部门、各县区食品安全办公室要报送专题总结材料,于9月10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编辑:省局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