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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亚硝酸盐使用管理“百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6-13 09:04:47 发布单位:安庆市局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宜食安协办〔2008〕7号

各县(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亚硝酸盐使用管理“百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皖食安协办〔2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发扬领导实抓、部门实干的“两实”精神,集中整治震慑食品安全领域的不法行为,全市食品安全环境得到较大改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明显下降。但是,由于亚硝酸盐使用管理不当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去年怀宁县公岭镇一农户误食亚硝酸盐致使3人中毒1人死亡,今年岳西县青天乡又发生了误用亚硝酸盐致使12人中毒的群众性事件。据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亚硝酸盐的使用管理工作,切实按省通知要求,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危害程度。一是要强化责任。要按照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质监部门要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亚硝酸盐的使用管理,督促其严格依照国家标准使用亚硝酸盐,严厉查处不如实备案食品添加剂以及超量、超范围使用亚硝酸盐等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要督促各类餐饮单位,特别是集体配餐单位以及学校、企业和建筑工地食堂不购买、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及其它来历不明的非食用盐类物质。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亚硝酸盐销售主体的排查,严禁食品类批发市场、商场超市、日用百货店和集贸市场销售工业用亚硝酸盐、私盐、非碘盐和来源不明的食盐,督促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或个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防亚硝酸盐流入餐饮消费单位。盐业部门要加强食盐专营管理,严厉打击各类涉盐违法行为,严防散装工业盐、假冒劣质食盐等进入食盐流通市场。二要强化宣传。要将亚硝酸盐的危害和安全使用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贯穿于专项整治全过程,通过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面向基层尤其是面向农民开展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切实增强消费者不食用来源不明、标志不清、颜色不正“食盐”的意识,防止因误用误食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三要强化执法检查。要把执法检查作为净化食盐安全环境的重要手段,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盯住薄弱环节,扎实组织实施。在检查区域上要达到全面覆盖;在检查触角上要向全方位延伸;在检查时段上要力求全时制监控;在检查落实上要力争全过程跟踪;在检查品种上要做到全范围清查。要突出对城区市场及农村集贸市场、地下作坊、批发零售企业、个体饮食摊点及出租屋、外来人口制售盐类营销点等有可能发生问题部位的检查,全力做好防范亚硝酸盐流向餐饮消费单位。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协同查处,加强对食盐市场的巡查,保证生产、销售、食用等各个环节始终在监管之中,确保食盐市场安全。根据市领导指示,在专项整治期间,由市盐务局牵头组织一到两次联合执法检查。

     各级、各部门接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起来,切实打好亚硝酸盐使用管理“百日整治”专项行动的攻坚仗,并将工作总结于9月20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5325315        E-mail:LXMHHJ@126.com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编辑:安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