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徽食品安全网站群(网站名称:“安徽食品安全网”,以下简称网站群)的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站群,是指依法设立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网站(以下简称二级网站)组成的网站群。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处是网站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网站群运行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建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承担主网站相关栏目的上载信息及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要明确网站管理工作部门,明确分管领导,实行专人管理。
第五条 实行信息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在网站群上发布信息,应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网站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 主网站的综合性内容由省局食品处负责,相关栏目信息管理按照栏目内容划归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站信息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要制定网站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信息采集、分析、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严格信息发布审查制度。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应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在主网站和二级网站上发布、更新或提供下列信息:
(一)部门机构、人员信息;
(二)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计划的监测获得的反映本地区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四)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五)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性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六)食品安全法规政策及标准信息;
(七)上级政府、上级部门及其他省(市、自治区)各级政府发布的与本地区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
(八)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九)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十)主网站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网站信息的采编、报送、更新、发布等工作,及时更新二级网站信息内容,对相关互动性栏目,及时接收、处理、反馈,首页信息每3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
第十条 网站群24小时开通运行。二级网站的责任单位,自行负责信息更新维护。各责任单位须随时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省局有关处室联系。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须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应急措施,加强安全技术应用,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须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明确上网信息内容,加强对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网站群不得与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四条 省局食品处负责考核各地食品安全网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考核以日常考核与责任单位年终自评相结合,以日常考核为主。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网站动态内容更新情况。由省局不定期确定一个时间点,打印各市网站页面进行了解;
(三)向主网站综合栏目提供信息并被采用的情况;
(四)承担主网站相关栏目上载信息及服务工作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一)没有明确主管领导、管理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的;
(二)所承担网站的信息采集、分析、审核、发布、反馈、更新等工作滞后的;
(三)上网信息缺乏真实性或失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能履行网上办公承诺或未能及时反馈相关信息的;
(五)影响网站形象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问题由省局食品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七月十日起施行。
|